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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审计程序缺陷 亚太会计所被监管

2017-01-15 行业新闻 819 次 0 评论

  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证监会广西监管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称,广西监管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在承接广西春茂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茂集团)2014年和2015年度盈利预测以及广西春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茂股份)2015年度财务两个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审核,发现亚太会计所在对春茂集团审计中,《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与审核工作底稿归档的审核证据无法勾稽,未有审核项目组的任何审核工作记录,并称部分审核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部分工作底稿遗失,重新打印整理的审核工作底稿仍主要是春茂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编制的财务分析数据,没有编制人员、复核人员的签字或盖章,相关解释及补充审核底稿不足采信;在对春茂集团审计项目中,未对消耗性生物资产,也未实施实地观察、询问等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未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尤其是肉鸡进行监盘,也未实施实地观察、询问等审计程序。

  广西监管局认为,亚太会计所部分年度报告审计程序不充分或存在缺陷,并且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归档审计工作底稿。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管理措施。

  以下为证监会公告原文: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和《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承接的广西春茂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茂集团)2014年和2015年度盈利预测审核项目,以及广西春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茂股份)2015年度财务审计项目实施了专项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所出具的春茂集团《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亚会B核字〔2014〕015号)与审核工作底稿归档的审核证据无法勾稽,所附的审核证据只有春茂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各自编制的盈利预测数据,未有审核项目组的任何审核工作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第三条、第十八条等的规定。你所解释称部分审核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部分工作底稿遗失,并在我局向你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后提供了重新打印整理的审核工作底稿。但重新打印整理的审核工作底稿仍主要是春茂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编制的财务分析数据,未有你所编制人员、复核人员的签字或盖章,相关解释及补充审核底稿不足采信。

  二、春茂集团本部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6118.03,15/28册)显示,2015年末春茂集团本部存货余额5,294万元,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肉鸡的余额为3,267万元。审计项目组未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尤其是肉鸡进行监盘,也未实施实地观察、询问等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你所解释称监盘活鸡可能使其出现应激反应,不利于鸡的生长,且活鸡散养于山上,无法监盘。但审计人员对肉鸡饲养户进行询问、实地观察等监盘程序并非不可行,你所的解释不足采信。

  三、你所执行的部分年度报告审计程序不充分或存在缺陷,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6410.15,3/28册)显示,春茂股份本部《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完整性测试》选取的凭证仅为2015年4月30日记79#凭证和相应的出入库单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目的——营业收入完整性的相关性弱。

  (二)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6410.02,16、18、21/28册)显示,春茂集团本部、小平山分公司、鹤山公司2015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5202万元、33568万元、29447万元,审计项目组评估公司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为高,但对上述单位营业收入实施审计测试(包括细节测试、截止测试)的金额分别仅为375万元、360万元、683万元,测试比重分别为0.83%、1.07%和2.32%,测试样本量小,审计证据不够充分。

  四、你所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归档审计工作底稿。

  (一)春茂股份本部审计工作底稿《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索引号6113.08,1/28册)记录,审计项目组选取了春茂股份21家非关联方客户进行函证,函证金额合计593万元,有15家客户未回函,未回函涉及的应收账款金额490万元。春茂集团本部审计工作底稿《应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索引号6213.07,15/28册)记录,审计项目组选取了春茂集团27家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进行函证,发函金额合计4,666万元,有7家供应商未回函,未回函金额合计495万元。针对上述未回函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你所解释称已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并在我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后补充提供了重新打印的替代性审计程序工作底稿,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索引号6118.08,2/28册)显示,春茂股份本部存货截止测试只测试了入库情况,且只选取了2015年12月31日的凭证,实施了从凭证追查到入库单的审计程序,未抽查2016年1月份记账的凭证和出(入)库单,也未实施从出(入)库单追查到记账凭证的审计程序。你所解释称审计工作底稿归档错误,并在我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后补充提供了重新打印的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以及《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质量控制负责人于2017年1月6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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